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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客戶,開立統一發票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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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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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舉辦歲末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供員工摸彩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倘該商品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其所支付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為該商品的用途已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而無償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無償移轉該商品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原供銷售商品-電暖器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電暖器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5組餐具6,000元作為贈送客戶禮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作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酬勞員工或交際餽贈客戶商品時,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