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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客戶,開立統一發票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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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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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舉辦歲末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供員工摸彩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倘該商品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其所支付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為該商品的用途已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而無償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無償移轉該商品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原供銷售商品-電暖器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電暖器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5組餐具6,000元作為贈送客戶禮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作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酬勞員工或交際餽贈客戶商品時,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