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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得再加成50%減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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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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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為例說明,業者若採設帳方式申報,帳簿完備,當員工接受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役,公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舉例來說,A補習班僱用李君擔任老師,李老師於112年5月接受後備軍人召集14日,共向A補習班請公假10天,A補習班得就李老師請假期間的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列報薪資費用外,可以再依薪資加成50%減除,所以A補習班因李老師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共可減除費用45,000元(30,000元*150%)。

該局提醒,以上開所舉之租稅優惠為例,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所得為負數就不能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