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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轉換海外基金標的時,務必確認應否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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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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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明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各款金額後的合計數,其中包括海外所得。經常有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雖原始基金標的有獲利,但認為其金融帳戶既無贖回款匯入而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基金轉換就投資者而言,其行為包含2個意思表示,即投資者一來有贖回原基金的意思表示,二來有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的意思表示,所以,投資人於基金轉換後,已由持有原基金轉為持有新基金,亦即藉由取得新基金(足以替代現金報償)而實現所得,其持有(可支配)基金內容既已變更,應於轉換當年度計算原基金處分損益,併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向A銀行以USD202,100元申購海外B綠能基金100單位(每單位USD2,000元、手續費USD2,100元),嗣110年間甲君持有B綠能基金大幅上漲至每單位USD5,000元(市值USD500,000元),甲君乃將B綠能基金100單位全數轉出,並全額轉換為C黃金基金,A銀行據此計算甲君處分B綠能基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421,333元〔(USD500,000元-USD202,100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甲君雖有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且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因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超過110年度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甲君應報繳基本稅額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稅率20%〕,因甲君未依規定報繳,國稅局乃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年度扣除,惟依量能課稅原則,投資人如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時,僅得於「同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與所得稅法有關國內財產交易損失得於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規定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