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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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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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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团体於今(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如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以下简称不足支应数)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可以将不足支应数扣除,如有余额,始予课税。

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在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如有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修法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因此,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之不足支应数将减少,请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特别注意。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500万元(含股利收入3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00万元,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提醒计算不足支应数时,注意股利收入300万元不能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是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应为500万元,减除与创设目的有关支出600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扣除不足支应数10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应计入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得自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减除之不足支应数,并依所得税法及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