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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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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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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团体於今(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如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以下简称不足支应数)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可以将不足支应数扣除,如有余额,始予课税。

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在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如有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修法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因此,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之不足支应数将减少,请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特别注意。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500万元(含股利收入3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00万元,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提醒计算不足支应数时,注意股利收入300万元不能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是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应为500万元,减除与创设目的有关支出600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扣除不足支应数10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应计入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得自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减除之不足支应数,并依所得税法及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