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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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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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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團體於今(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以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如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修法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因此,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之不足支應數將減少,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含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00萬元,107年度課稅所得額應如何計算?特別提醒計算不足支應數時,注意股利收入300萬元不能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應為500萬元,減除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600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扣除不足支應數1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