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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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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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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並無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解釋,轄內甲公司未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經該局竹北分局按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60萬餘元之半數,核定應補暫繳稅額80萬餘元,甲公司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加徵滯納金12萬餘元並移送強制執行。甲公司主張已辦理分期補繳,請准予補稅免予加收滯納金。惟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所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係指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之規定,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者,始可免予加徵滯納金。若屬欠稅案件已移送強制執行,經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則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滯納之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故意拖欠應納稅捐,謀求與在期限內報繳稅款者間之負擔公平,若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始能准予免徵滯納金,方符合課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