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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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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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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並無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解釋,轄內甲公司未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經該局竹北分局按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60萬餘元之半數,核定應補暫繳稅額80萬餘元,甲公司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加徵滯納金12萬餘元並移送強制執行。甲公司主張已辦理分期補繳,請准予補稅免予加收滯納金。惟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所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係指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之規定,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者,始可免予加徵滯納金。若屬欠稅案件已移送強制執行,經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則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滯納之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故意拖欠應納稅捐,謀求與在期限內報繳稅款者間之負擔公平,若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始能准予免徵滯納金,方符合課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