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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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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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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并无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解释,辖内甲公司未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经该局竹北分局按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160万余元之半数,核定应补暂缴税额80万余元,甲公司逾限缴日期30日仍未缴纳,加徵滞纳金12万余元并移送强制执行。甲公司主张已办理分期补缴,请准予补税免予加收滞纳金。惟依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所称「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徵滞纳金。」,系指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之规定,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经核准者,始可免予加徵滞纳金。若属欠税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则无前揭规定之适用。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12条规定滞纳之处分,系为防止纳税义务人故意拖欠应纳税捐,谋求与在期限内报缴税款者间之负担公平,若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纳税义务人之事由,始能准予免徵滞纳金,方符合课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