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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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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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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并无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解释,辖内甲公司未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经该局竹北分局按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160万余元之半数,核定应补暂缴税额80万余元,甲公司逾限缴日期30日仍未缴纳,加徵滞纳金12万余元并移送强制执行。甲公司主张已办理分期补缴,请准予补税免予加收滞纳金。惟依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所称「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徵滞纳金。」,系指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之规定,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经核准者,始可免予加徵滞纳金。若属欠税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则无前揭规定之适用。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12条规定滞纳之处分,系为防止纳税义务人故意拖欠应纳税捐,谋求与在期限内报缴税款者间之负担公平,若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纳税义务人之事由,始能准予免徵滞纳金,方符合课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