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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奖金费用归属年度之认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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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一般企业为激励员工,於营业年度终了发放年终奖金,在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员工年终奖金费用认列条件及归属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职工之薪资,经预先决定,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以费用列支。员工年终奖金系属「薪资」范围,在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之营利事业,该奖金倘经营利事业於公司章程载明,或股东会预先议决,或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者,则在年度决算前虽尚未实际支付,但其权责业已发生,当期结算应准以应付款列帐核认。反之,此项奖金如在决算前未有上述权责之发生,而系於次年度方决定支付时,应并同次年度薪资支出予以核实认定。

该局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发现辖内某公司105年度薪资费用较104年度大幅增加,经查系该公司考量105年度经营绩效良好,预估发放较高之绩效奖金,惟并未於公司章程载明,或经股东会预先议决,亦未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期后亦未全数发放,经该局调减薪资支出3,700余万元,补税642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发放年终奖金可否於当年度以应付款列帐,认列薪资费用,应注意是否符合上开规定,以免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