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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报户如有海外所得合计超过限额者,应依法办理基本所得额申报,以免补税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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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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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同一申报户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有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全数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配偶及受扶养亲属106年度计有海外所得870万元,於107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因甲君利用自然人凭证下载查调所得资料,申报综合所得总额20万元,所得净额0元,而未将该笔海外所得并同申报。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甲君应申报该笔海外所得且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帐单等证明),并以基本所得额870万元(即综合所得净额0元+海外所得870万元)扣除670万元之后,按20%计算基本税额40万元[(870万元-670万元)*20%〕,所以,甲君应缴纳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40万元(40万元-0元),该局除补徵税额外,另依同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海外营利及利息所得系因海外投资所产生,与一般国内股票投资、存款不同,非属应扣缴所得,故给付单位於给付上开所得时,无须扣缴及填发扣缴暨免扣缴凭单,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所得人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基本所得额,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