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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报户如有海外所得合计超过限额者,应依法办理基本所得额申报,以免补税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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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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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同一申报户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有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全数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配偶及受扶养亲属106年度计有海外所得870万元,於107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因甲君利用自然人凭证下载查调所得资料,申报综合所得总额20万元,所得净额0元,而未将该笔海外所得并同申报。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甲君应申报该笔海外所得且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帐单等证明),并以基本所得额870万元(即综合所得净额0元+海外所得870万元)扣除670万元之后,按20%计算基本税额40万元[(870万元-670万元)*20%〕,所以,甲君应缴纳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40万元(40万元-0元),该局除补徵税额外,另依同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海外营利及利息所得系因海外投资所产生,与一般国内股票投资、存款不同,非属应扣缴所得,故给付单位於给付上开所得时,无须扣缴及填发扣缴暨免扣缴凭单,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所得人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基本所得额,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