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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如有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應依法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補稅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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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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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者,全數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6年度計有海外所得870萬元,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萬元,所得淨額0元,而未將該筆海外所得併同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甲君應申報該筆海外所得且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對帳單等證明),並以基本所得額87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0元+海外所得870萬元)扣除670萬元之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40萬元[(870萬元-670萬元)*20%〕,所以,甲君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40萬元(40萬元-0元),該局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故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