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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如有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應依法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補稅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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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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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者,全數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6年度計有海外所得870萬元,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萬元,所得淨額0元,而未將該筆海外所得併同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甲君應申報該筆海外所得且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對帳單等證明),並以基本所得額87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0元+海外所得870萬元)扣除670萬元之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40萬元[(870萬元-670萬元)*20%〕,所以,甲君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40萬元(40萬元-0元),該局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故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