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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所获利益,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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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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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应核实计算所获之利益,依法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4年7月5日台财税第841633008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之利益,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万元向乙君购买农地,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万元出售予丙君,并直接由乙君变更所有权人为丙君,甲君未将所获利益并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得,遂将甲君出售农地移转登记权利所获利益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并计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人,其间所获之利益,核属其他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