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團體於今(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以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如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修法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因此,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之不足支應數將減少,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含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00萬元,107年度課稅所得額應如何計算?特別提醒計算不足支應數時,注意股利收入300萬元不能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應為500萬元,減除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600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扣除不足支應數1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