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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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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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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季节又到了,部分公司都会在股东会时发放股东纪念品,以表示对股东的感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释规定,公司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转作纪念品赠送股东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惟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多加留意,勿将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