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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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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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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季节又到了,部分公司都会在股东会时发放股东纪念品,以表示对股东的感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释规定,公司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转作纪念品赠送股东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惟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多加留意,勿将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