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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经买卖双方合意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存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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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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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退折单),经买卖双方合意,应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

该局说明,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爰依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该局指出,依修正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卖方营业人应自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翌日起算2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或7日(买受人为营业人)内依限据实上传存证。若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上传,稽徵机关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该局呼吁,请买卖双方营业人配合法规修正调整交易及帐务处理流程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确实依前揭规定先经双方合意再将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以免未依限据实上传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