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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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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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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无法核实认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按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非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之所得资料,故纳税义务人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凭证IC卡、金融凭证、经注册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载之所得资料,并无上述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应主动依法申报此项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报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纳税义务人误认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得选择按财政部核定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未申报实际交易所得之情形。该局指出,基於租税公平,嗣稽徵机关如於核课期间内另查得房屋实际卖出价格及买进成本,依法仍应重新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就调增财产交易所得,发单补徵税款。是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辅导补报财产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时,切勿置之不理,应提示购入及出售时之买卖契约书、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证明文件,依限如实补报财产交易所得及补缴税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确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亦可主动洽询稽徵机关了解、如实计算及补报财产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补报补缴免罚之机会及时效。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报,亦应於稽徵机关辅导自行补报之期限内完成补报,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