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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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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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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於该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公司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

财政部说明,依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於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条之3规定,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前开公司,系将其提供劳务之价值换取被投资公司发行之股份,且作价金额经双方同意抵充公司资本,爰其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其所得已实现,应以抵充之出资金额依规定计算所得课税。上开所得认列时点及计算方式,与个人以其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之课税规定一致。

财政部进一步举例说明,为延揽甲君进入创业团队,A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君协议并依法於公司章程载明,甲君以其劳务出资新台币(下同)3百万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劳务性质认属甲君113年度薪资所得3百万元,A公司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按抵充之出资金额3百万元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