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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款,可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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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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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有意愿缴纳税捐的纳税义务人,避免发生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等不可恢复的损害,纳税义务人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捐,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缴清,可向国税局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下称税稽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2款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下称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4条规定,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补徵应缴税款,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可申请分期缴纳;经核准分期缴纳之期间,不得逾3年,并应自该项税款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另税捐稽徵机关得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担保品之范围、计值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税稽法第11条之1规定办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查获应补徵营业税360万元,缴纳期间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补徵税额较大,甲公司无法於缴纳期限一次缴清税款,惟该公司有缴纳税捐之意愿,该局遂辅导该公司在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该笔营业税款,及提供与税款相当之担保品。经审核后,依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6条第2项第3款规定,核准该笔营业税款分24期缴纳,每月为1期,每期应缴纳本税15万元及自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加计的利息。

该局补充说明,分期缴纳税款可以缓解一次缴纳巨额税捐的压力,但纳税义务人未如期缴纳任何一期应缴税款,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税稽法第27条规定,就未缴清税款,寄发税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依法加徵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因此请纳税义务人务必留意分期税单之缴纳期限,并按正确期别,每月如期缴纳,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