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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经退还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后,因未成年子女学区变更而须迁出户籍,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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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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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去年出售旧屋后於美浓区购买新屋,已申请并经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税的重购退税后,因其未成年子女未来就学的规划,明年需将户籍迁移,则已退还的税额是否会被追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申请房地合一税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购退还或扣抵税额,该重购房屋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依财政部111年6月9日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规定,民众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仍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但经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该局补充说明,张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才将其户籍迁出重购房屋,若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上仍由张小姐自住使用,也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除经查获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事外,就不会向张小姐追补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