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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经退还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后,因未成年子女学区变更而须迁出户籍,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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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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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去年出售旧屋后於美浓区购买新屋,已申请并经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税的重购退税后,因其未成年子女未来就学的规划,明年需将户籍迁移,则已退还的税额是否会被追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申请房地合一税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购退还或扣抵税额,该重购房屋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依财政部111年6月9日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规定,民众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仍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但经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该局补充说明,张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才将其户籍迁出重购房屋,若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上仍由张小姐自住使用,也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除经查获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事外,就不会向张小姐追补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