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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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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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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有意願繳納稅捐的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等不可恢復的損害,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定補徵鉅額稅捐,如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下稱稅稽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稽法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應補徵營業稅360萬元,繳納期間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補徵稅額較大,甲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惟該公司有繳納稅捐之意願,該局遂輔導該公司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該筆營業稅款,及提供與稅款相當之擔保品。經審核後,依加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核准該筆營業稅款分24期繳納,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本稅15萬元及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補充說明,分期繳納稅款可以緩解一次繳納鉅額稅捐的壓力,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稽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寄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稅單之繳納期限,並按正確期別,每月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