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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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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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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取具证明文件并检附相关资料,始得认列。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商品报废损失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其贩售之保养品因过期及瑕疵、变质而无法出售,迳行清运丢弃所列报之损失。惟甲公司仅提示商品报废明细表,并未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亦未能提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及检附相关资料,或出具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文件,以资证明确有报废事实,案经该局全数剔除其列报之报废损失,补徵税额12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特别留意前揭查核准则规范须取具之证明文件,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