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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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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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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取具证明文件并检附相关资料,始得认列。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商品报废损失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其贩售之保养品因过期及瑕疵、变质而无法出售,迳行清运丢弃所列报之损失。惟甲公司仅提示商品报废明细表,并未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亦未能提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及检附相关资料,或出具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文件,以资证明确有报废事实,案经该局全数剔除其列报之报废损失,补徵税额12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特别留意前揭查核准则规范须取具之证明文件,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