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取具证明文件并检附相关资料,始得认列。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第1款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商品报废损失新台币(下同)6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其贩售之保养品因过期及瑕疵、变质而无法出售,迳行清运丢弃所列报之损失。惟甲公司仅提示商品报废明细表,并未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亦未能提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及检附相关资料,或出具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之证明文件,以资证明确有报废事实,案经该局全数剔除其列报之报废损失,补徵税额12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商品报废,应特别留意前揭查核准则规范须取具之证明文件,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