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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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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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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