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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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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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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