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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嘛爱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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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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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