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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嘛爱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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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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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