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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嘛爱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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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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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