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无论盈亏,均应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不论获利或亏损,均须在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纵使亏损,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地所属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如未依限完成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应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甲君於110年间以总价新台币(下同)6千万元买入房地,112年8月间以总价5千万元出售房地,并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虽该房地交易为亏损,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经所辖稽徵机关查获后,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3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甲君系第1次裁罚案件,处行为罚1,500元。

该局呼吁,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如有漏未申报之情形,应尽速於稽徵机关查获前自动补报,若有应纳税额应加计利息自动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