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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无论盈亏,均应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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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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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不论获利或亏损,均须在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纵使亏损,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地所属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如未依限完成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应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甲君於110年间以总价新台币(下同)6千万元买入房地,112年8月间以总价5千万元出售房地,并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虽该房地交易为亏损,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经所辖稽徵机关查获后,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3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甲君系第1次裁罚案件,处行为罚1,500元。

该局呼吁,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如有漏未申报之情形,应尽速於稽徵机关查获前自动补报,若有应纳税额应加计利息自动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