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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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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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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均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買入房地,112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雖該房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