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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属固定资产之房地交易所得税,房屋成本之计算应再减除累计折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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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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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若属固定资产,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持有房屋成本,应以取得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项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帐列供经营业务使用之固定资产,其已认列之累计折旧,应自房屋成本项下减除:
一、房屋、土地买入成交价额。
二、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之必要费用(如整地支出、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仲介费等)。
三、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帐列固定资产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未逾2年,适用房地合一税税率45%,其申报成交价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取得成本2,500万元(土地1,500万元及房屋1,000万元)及必要费用180万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2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18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额时,房屋部分之成本,未减除已认列之累计折旧40万元。案经该局重新计算调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万元,补徵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8万元(=40万元x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