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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后虽无应纳税款,仍应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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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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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同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结算申报为决定全年度所得额之主要依据,营利事业如申报不实,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为督促营利事业诚实申报,只要短漏报所得,虽然加计短漏报所得后仍无应纳税额,亦属违反诚实申报义务,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经查获当年度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虽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仍为亏损而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之金额20万元,依同条第1项规定处2倍以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就实际帐载资料正确计算所得额,於申报期限内依法诚实申报,如有因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