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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方能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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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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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为要件,倘涉及短漏报所得额情节,原则上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惟如符合财政部83年7月13日台财税字第831601175号函规定短漏报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500万元,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40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100万元并自缴税额20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11年度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因该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额570万元之比例12.3%已超过5%,且短漏报所得税税额14万元(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税率20%)亦已超过10万元,不符前揭函释所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应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故核定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均为570万元,并予以补税及就短漏报所得额部分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