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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如何申报所得税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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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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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的课税方式,取决於该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若个人股东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若该股票未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则该笔所得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股东出售已依法签证发行的未上市(柜)股票,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并同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项目的金额,加计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净额,於扣除免税额〔110-112年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670万元,113年度起调整为750万元〕后,再按20%计算基本税额,如果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一般所得税额」低於「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已依法签证发行
甲君於106年间以面额10元出资认购A公司股票100万股,并於112年间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总成交金额4,000万元,缴纳证券交易税12万元(4,000万×3‰)及手续费10万元(4,000万×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计2,978万元(4,000万-1,000万-12万-10万)。假设甲君原综合所得净额为50万元及「一般所得税额」为2.5万元(50万×税率5%),因该笔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加计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后,扣除112年度免税额670万元,核算基本税额为471.6万元{〔(2,978万+50万)-免税额670万〕×税率20%},是甲君除应缴纳原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外,尚应就「基本税额」471.6万元与「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的差额469.1万元,缴纳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为471.6万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发行手续
甲君出售该股票的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全部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按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所得净额4,720,001元以上,适用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124万8千元〔(2,978万+50万)×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

该局提醒,因财产交易所得与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方式及适用税率不同,如前揭释例所示,两者之所得税申报税负存在差异,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并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类别及申报适用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若疏忽将财产交易所得误以证券交易所得申报,恐衍生漏税及裁处罚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