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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请多利用网路办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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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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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
(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
(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
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
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
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
(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