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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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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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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依财政部93年9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300452930号令规定,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列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并计该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国外纳税凭证。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致未申报扣抵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嗣营利事业取得该纳税凭证后,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宾之境外所得500万元,但於申报时因尚未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爰自行缴纳税款400万元(2,000万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并核算其依当地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折合新台币为50万元,爰向该局申请更正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项目,及退还溢缴税款50万元,经该局核算未超过109年度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20%),予以核认所申请增列之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5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扣抵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应留意与并计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另如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嗣后取得纳税凭证,可依规定检具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退还溢缴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