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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税制,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应如何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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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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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申报房地合一税该如何计算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112年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间以新台币(下同)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揭之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计5年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