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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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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