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投资人转换海外基金标的时,务必确认应否申报所得税,以免受罚。 2024-01-05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明定,个人基本所得额,为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加计该条各款金额后的合计数,其中包括海外所得。经常有民众投资海外基金,於「转换基金标的」时,虽原始基金标的有获利,但认为其金融帐户既无赎回款汇入而未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遭国税局认定短漏报所得而裁处漏税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基金转换就投资者而言,其行为包含2个意思表示,即投资者一来有赎回原基金的意思表示,二来有将赎回原基金金额,全部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的意思表示,所以,投资人於基金转换后,已由持有原基金转为持有新基金,亦即藉由取得新基金(足以替代现金报偿)而实现所得,其持有(可支配)基金内容既已变更,应於转换当年度计算原基金处分损益,并入所得课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间向A银行以USD202,100元申购海外B绿能基金100单位(每单位USD2,000元、手续费USD2,100元),嗣110年间甲君持有B绿能基金大幅上涨至每单位USD5,000元(市值USD500,000元),甲君乃将B绿能基金100单位全数转出,并全额转换为C黄金基金,A银行据此计算甲君处分B绿能基金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8,421,333元〔(USD500,000元-USD202,100元)×汇率28.27-转换手续费300元〕。甲君虽有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且其综合所得净额为0元,但因其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已超过110年度基本所得额的扣除额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3条规定,甲君应报缴基本税额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税率20%〕,因甲君未依规定报缴,国税局乃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跨年度扣除,惟依量能课税原则,投资人如发生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时,仅得於「同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范围内扣除,与所得税法有关国内财产交易损失得於以后3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规定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