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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调高为20.2万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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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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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12年度纳税者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去(111)年新台币(下同)19.6万元提高为20.2万元每一申报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减除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等合计数差额部分(扣除项目不包含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得自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财政部为执行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下称纳保法)第4条有关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规定的意旨,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1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36,850元的60%,订定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20.2万元。民众明年(113年)5月份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依据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据以计算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的基本生活费差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小明与配偶将在明年5月合并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并列报扶养2名分别就读大学与国中的子女、未满70岁的母亲及满70岁以上身心障碍的父亲,小明申报户基本生活费差额12.4万元(121.2万元-108.8万元)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计算如附件所示。

该局特别提醒,明年5月份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使用手机或电脑办理申报,网路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每一申报户的基本生活费差额,并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