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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公假期间薪资费用得再加成50%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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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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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请假期间的薪资,依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第8条及员工接受召集请假期间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得就该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以执行业务或其他所得业者为例说明,业者若采设帐方式申报,帐簿完备,当员工接受后备军人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入营服役,公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中减除。举例来说,A补习班雇用李君担任老师,李老师於112年5月接受后备军人召集14日,共向A补习班请公假10天,A补习班得就李老师请假期间的给付薪资新台币(下同)3万元列报薪资费用外,可以再依薪资加成50%减除,所以A补习班因李老师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共可减除费用45,000元(30,000元*150%)。

该局提醒,以上开所举之租税优惠为例,得减除金额以当年度执行业务或其他所得额至零为限;若当年度所得为负数就不能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