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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开始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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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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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落实医疗(事)机构税务管理并维护民众列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之权益,财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审核要点」放宽申请适用的对象及审核条件,请符合资格之机构踊跃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本年度申请期间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适用对象及申请资格之医疗(事)机构,可向所在地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一、适用对象: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物理治疗所、职能治疗所、语言治疗所、心理治疗(谘商)所、听力所及助产机构〕。

二、申请资格:医疗(事)机构须依执行业务者帐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设帐、登帐、给与他人凭证、自他人取得凭证及保管帐簿凭证,且收支之记载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具备业务收入收据,并依序编号。对於业务收入应逐笔开立收据并自留存根。收据应记载事项包括(1)收据编号、(2)收据日期、(3)医疗(事)机构名称、地点及统一编号、(4)病患姓名、(5)收费项目及其金额、(6)收费总金额。

(二)业务支出均已取得合法凭证且薪资及租金等给付已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税款并填报扣(免)缴凭单。

(三)提出申请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实认定,且无涉有短漏报收入占全年度总收入之比率超过5%或短漏报收入超过50万元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非健保特约私立医疗(事)机构业经财政部认定符合会计纪录完备正确者,自认定适用年度起3年内,已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缴清税款,且无经人检举或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之情事,其执行业务所得申报得以书面审核,免列入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对象;又民众因病就医治疗、生产、接受医疗照护等医疗行为而支付予该等机构之费用,则可自机构申请年度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列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此举不仅提升医疗(事)机构的声誉,也可保障民众报税的权益,可说是创造机构与民众双赢的局面。

该局提醒,医疗(事)机构已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114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且符合上开申请规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经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医疗(事)机构好处多,欢迎踊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