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个人自益信托变更受益人,小心赠与税找上门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运用信托制度管理财产与银行签订自益信托契约,嗣后因财务规划需要,变更信托契约「受益人」时,因属信托利益权利之移转,涉及赠与行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该局说明,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之1规定,课徵赠与税。因此,无论是信托契约成立时就约定享有信托利益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或者是原本约定受益人为委托人,嗣后变更受益人为非委托人,均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4年间自有资金3,000万元交付信托,契约约定自己为受益人(自益信托),信托存续期间3年,嗣后因考量财产传承及财务规划,於115年间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子乙君。此变更行为,系将原由甲君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移转予乙君,甲君应依规定於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信托契约变更时之财产价额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信托为近年常见的资产管理工具,信托受益人之指定或变更,可能涉及赠与税课徵问题,宜先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更新日期:1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