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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開始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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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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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好處多,歡迎踴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