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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申报外销劳务适用零税率,应注意劳务在国外使用之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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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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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申报适用零税率,除须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外,尚须符合劳务使用地在国外之要件。

该局说明,迩来有营业人误以为接受国外客户之劳务订单,取得外汇收入,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之外汇证明等文件。因此,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纵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如该劳务系於国内使用,仍不得依上开规定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提供资讯软体服务,并由国外A公司自海外汇付劳务报酬新台币(下同)840,000元(含税)予甲公司,甲公司将该笔劳务报酬申报适用零税率,经该局查核以该劳务虽由国外A公司下单并支付外汇,但甲公司提供之资讯软体服务,实为乙公司在国内使用,非属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乃核认该外汇收入840,000元(含税)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0,000元〔(840,000元/1.05)×5%〕。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双方服务合约及实质商业流程,确认劳务使用地是否在国外。倘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