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申报外销劳务适用零税率,应注意劳务在国外使用之要件 2026-07-2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申报适用零税率,除须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外,尚须符合劳务使用地在国外之要件。
该局说明,迩来有营业人误以为接受国外客户之劳务订单,取得外汇收入,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之外汇证明等文件。因此,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纵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如该劳务系於国内使用,仍不得依上开规定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提供资讯软体服务,并由国外A公司自海外汇付劳务报酬新台币(下同)840,000元(含税)予甲公司,甲公司将该笔劳务报酬申报适用零税率,经该局查核以该劳务虽由国外A公司下单并支付外汇,但甲公司提供之资讯软体服务,实为乙公司在国内使用,非属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乃核认该外汇收入840,000元(含税)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0,000元〔(840,000元/1.05)×5%〕。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双方服务合约及实质商业流程,确认劳务使用地是否在国外。倘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
该局说明,迩来有营业人误以为接受国外客户之劳务订单,取得外汇收入,即可申报适用零税率。然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时,应取得外汇结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之外汇证明等文件。因此,营业人销售劳务予国外客户,纵取得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如该劳务系於国内使用,仍不得依上开规定适用零税率。
该局举例说明,本国甲公司接受国外A公司委托,对国内乙公司提供资讯软体服务,并由国外A公司自海外汇付劳务报酬新台币(下同)840,000元(含税)予甲公司,甲公司将该笔劳务报酬申报适用零税率,经该局查核以该劳务虽由国外A公司下单并支付外汇,但甲公司提供之资讯软体服务,实为乙公司在国内使用,非属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乃核认该外汇收入840,000元(含税)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0,000元〔(840,000元/1.05)×5%〕。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取得国外汇入之劳务报酬时,应检视双方服务合约及实质商业流程,确认劳务使用地是否在国外。倘有误适用零税率之销售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