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申報適用零稅率,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

該局說明,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之外匯證明等文件。因此,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並由國外A公司自海外匯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含稅)予甲公司,甲公司將該筆勞務報酬申報適用零稅率,經該局查核以該勞務雖由國外A公司下單並支付外匯,但甲公司提供之資訊軟體服務,實為乙公司在國內使用,非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乃核認該外匯收入840,000元(含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0,000元〔(840,000元/1.05)×5%〕。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雙方服務合約及實質商業流程,確認勞務使用地是否在國外。倘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