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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并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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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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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倘同一申报户全年取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且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750万元,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并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如因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境外提供劳务、投资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债券及股票等)或处分境外资产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劳务报酬、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基金所获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等),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申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及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嗣该局查获甲君未依规定申报其与配偶当年度取得之海外营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计1,108万元,甲君主张历年皆依稽徵机关提供之所得资料据实申报,然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而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申报,该局除补徵基本税额111万余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额已达前揭应申报规定而漏未申报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