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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并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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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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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倘同一申报户全年取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且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750万元,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并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如因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境外提供劳务、投资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债券及股票等)或处分境外资产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劳务报酬、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基金所获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等),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申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及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嗣该局查获甲君未依规定申报其与配偶当年度取得之海外营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计1,108万元,甲君主张历年皆依稽徵机关提供之所得资料据实申报,然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而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申报,该局除补徵基本税额111万余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额已达前揭应申报规定而漏未申报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