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并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 2025-11-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倘同一申报户全年取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且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750万元,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并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如因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境外提供劳务、投资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债券及股票等)或处分境外资产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劳务报酬、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基金所获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等),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申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及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嗣该局查获甲君未依规定申报其与配偶当年度取得之海外营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计1,108万元,甲君主张历年皆依稽徵机关提供之所得资料据实申报,然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而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申报,该局除补徵基本税额111万余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额已达前揭应申报规定而漏未申报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