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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自行并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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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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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倘同一申报户全年取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且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750万元,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并缴纳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如因受雇於外国公司并在境外提供劳务、投资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债券及股票等)或处分境外资产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劳务报酬、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或信托业者投资境外基金所获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等),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申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及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嗣该局查获甲君未依规定申报其与配偶当年度取得之海外营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计1,108万元,甲君主张历年皆依稽徵机关提供之所得资料据实申报,然海外所得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而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申报,该局除补徵基本税额111万余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额已达前揭应申报规定而漏未申报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