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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并同继承的银行贷款应如何自交易所得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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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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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继承房地时,如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下称继承之贷款余额)者,嗣出售该房地时,该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下称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地,於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时,除可减除因继承而无偿取得之房地价值(即继承时之房地现值)外,如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前揭继承时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系属其因继承该房地所产生之额外负担,亦可自交易所得中减除,且无论出售的房地系适用旧制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适用,以符量能课税原则。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12年4月间继承其父110年4月间购入之A房地[继承时房地现值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同继承其父所遗A房地之银行贷款余额3,400万元,并由其实际负担偿还。嗣甲君於113年12月间出售A房地,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交易所得时,除可列报减除继承时房地现值按物价指数调整后金额1,035万元(1,000万元×物价指数103.5%)外,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地现值部分计2,400万元(甲君继承之贷款余额3,400万元-继承时房地现值1,000万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另外提醒,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可减除之贷款,限於继承时被继承人以所遗「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且由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者私人间之借贷则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