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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并同继承的银行贷款应如何自交易所得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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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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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继承房地时,如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下称继承之贷款余额)者,嗣出售该房地时,该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下称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地,於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时,除可减除因继承而无偿取得之房地价值(即继承时之房地现值)外,如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前揭继承时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系属其因继承该房地所产生之额外负担,亦可自交易所得中减除,且无论出售的房地系适用旧制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适用,以符量能课税原则。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12年4月间继承其父110年4月间购入之A房地[继承时房地现值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同继承其父所遗A房地之银行贷款余额3,400万元,并由其实际负担偿还。嗣甲君於113年12月间出售A房地,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交易所得时,除可列报减除继承时房地现值按物价指数调整后金额1,035万元(1,000万元×物价指数103.5%)外,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地现值部分计2,400万元(甲君继承之贷款余额3,400万元-继承时房地现值1,000万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另外提醒,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可减除之贷款,限於继承时被继承人以所遗「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且由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者,私人间之借贷则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