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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并同继承的银行贷款应如何自交易所得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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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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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继承房地时,如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下称继承之贷款余额)者,嗣出售该房地时,该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下称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地,於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时,除可减除因继承而无偿取得之房地价值(即继承时之房地现值)外,如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前揭继承时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系属其因继承该房地所产生之额外负担,亦可自交易所得中减除,且无论出售的房地系适用旧制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适用,以符量能课税原则。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12年4月间继承其父110年4月间购入之A房地[继承时房地现值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同继承其父所遗A房地之银行贷款余额3,400万元,并由其实际负担偿还。嗣甲君於113年12月间出售A房地,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交易所得时,除可列报减除继承时房地现值按物价指数调整后金额1,035万元(1,000万元×物价指数103.5%)外,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地现值部分计2,400万元(甲君继承之贷款余额3,400万元-继承时房地现值1,000万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另外提醒,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可减除之贷款,限於继承时被继承人以所遗「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且由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者私人间之借贷则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