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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并同继承的银行贷款应如何自交易所得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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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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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继承房地时,如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下称继承之贷款余额)者,嗣出售该房地时,该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下称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继承取得的房地,於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时,除可减除因继承而无偿取得之房地价值(即继承时之房地现值)外,如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前揭继承时房地现值,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系属其因继承该房地所产生之额外负担,亦可自交易所得中减除,且无论出售的房地系适用旧制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适用,以符量能课税原则。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12年4月间继承其父110年4月间购入之A房地[继承时房地现值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同继承其父所遗A房地之银行贷款余额3,400万元,并由其实际负担偿还。嗣甲君於113年12月间出售A房地,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交易所得时,除可列报减除继承时房地现值按物价指数调整后金额1,035万元(1,000万元×物价指数103.5%)外,所继承之贷款余额超过继承时房地现值部分计2,400万元(甲君继承之贷款余额3,400万元-继承时房地现值1,000万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另外提醒,出售继承取得房地,可减除之贷款,限於继承时被继承人以所遗「该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且由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者私人间之借贷则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