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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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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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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营利事业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於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赠送样品并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方得列支广告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将展示商品作为样品赠送顾客转列为广告费,惟甲公司仅提示内部产品出货单,未能提供受赠人出具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案经剔除所列报之广告费200万元,补税4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须备妥之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