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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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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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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营利事业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於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赠送样品并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方得列支广告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将展示商品作为样品赠送顾客转列为广告费,惟甲公司仅提示内部产品出货单,未能提供受赠人出具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案经剔除所列报之广告费200万元,补税4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须备妥之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