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赠送样品列报广告费应注意事项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营利事业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於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赠送样品并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方得列支广告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广告费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将展示商品作为样品赠送顾客转列为广告费,惟甲公司仅提示内部产品出货单,未能提供受赠人出具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核与前揭规定不符,案经剔除所列报之广告费200万元,补税4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赠送样品之广告费,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须备妥之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