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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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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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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核计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96年5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0060号函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且申请财政部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10%,其余业务按15%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者,该所得额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后,再行核课。

该局举例说明,美商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间直接对我国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术服务收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之15%核计A公司於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105万元(700万元×15%)。嗣甲分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将A公司所得额105万元扣除甲分公司当年度营业亏损7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35万元(105万元-70万元),应纳税额7万元(35万元×税率20%),惟依上开规定,A公司所得额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亏损,爰经该局调增课税所得额70万元,补徵税额14万元(7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倘有经核准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该所得额并同在台分支机构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