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6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且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美商A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間直接對我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並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15%核計A公司於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105萬元(700萬元×15%)。嗣甲分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A公司所得額105萬元扣除甲分公司當年度營業虧損7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105萬元-70萬元),應納稅額7萬元(35萬元×稅率20%),惟依上開規定,A公司所得額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虧損,爰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倘有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併同在臺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