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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其货物之移转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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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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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 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说明,独资组织虽以商号名义对外营业,惟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权利义务主体为独资经营之自然人,故负责人变更时,因权利主体变更,其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之所有权与新负责人,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与新商号,另应於转让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至新商号取得该统一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规定申报扣抵其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将其独资商号A让渡与乙君,并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525万元,应依其价格开立销售额500万元、税额25万元及买受人为A商号之统一发票交付与乙君,并於转让日起15日内报缴税款;乙君取得该统一发票,可依规定就其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其经营A商号之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独资营业人如於变更负责人时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情形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