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按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享受較低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惟該令釋並未變動房地交易應適用之稅制。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間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間死亡後,由甲君之母繼承A房地,甲母復於107年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間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係其父於65年間取得,屬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案經該局以A房地係甲母於106年間繼承取得,屬被繼承人(指最近一次繼承時之被繼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由甲君繼承取得之情形,核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不過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時,則可將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間併計(併計後持有期間為65年10月間至113年1月間),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