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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颱風造成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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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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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楊柳颱風來襲,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www.mof.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