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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台风造成灾害损失,可依灾损减免三步骤申请税捐减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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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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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杨柳台风来袭,若民众发生财产损失,请留意灾害损失减免三步骤,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局说明,民众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请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税捐减免相关事宜。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该局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民众参考(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该局强调,对於民众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事宜。该局并提醒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网站灾害协助专区(https://www.mof.gov.tw/)查询相关资讯及可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请税捐减免,快速又省时。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之规定或申报(请)方式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另
一、 综合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下同)30 万元以下者,可自行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二、 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三、 税捐延期或分期缴纳规定:依税捐稽徵法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者,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依财政部订定之「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 12 个月,分期最长得分 3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