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杨柳台风造成灾害损失,可依灾损减免三步骤申请税捐减免 2025-08-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杨柳台风来袭,若民众发生财产损失,请留意灾害损失减免三步骤,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局说明,民众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请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税捐减免相关事宜。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该局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民众参考(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该局强调,对於民众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事宜。该局并提醒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网站灾害协助专区(https://www.mof.gov.tw/)查询相关资讯及可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请税捐减免,快速又省时。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之规定或申报(请)方式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另
一、 综合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下同)30 万元以下者,可自行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二、 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三、 税捐延期或分期缴纳规定:依税捐稽徵法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者,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依财政部订定之「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 12 个月,分期最长得分 36 期。
该局说明,民众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时,请把握灾损减免三步骤,「拍照存证」、「检附文件」及「申请减免」,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税捐减免相关事宜。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该局提供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及菸酒税等税目之减免规定请民众参考(详「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一览表」)。
该局强调,对於民众因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积极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申报(请)各项税捐减免事宜。该局并提醒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也可至财政部网站灾害协助专区(https://www.mof.gov.tw/)查询相关资讯及可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申请税捐减免,快速又省时。纳税义务人如对於灾害损失税捐减免之规定或申报(请)方式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另
一、 综合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下同)30 万元以下者,可自行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二、 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申报损失总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由国税局书面审核。
三、 税捐延期或分期缴纳规定:依税捐稽徵法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经济弱势者,不能於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依财政部订定之「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 12 个月,分期最长得分 3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