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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及计算持有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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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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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即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若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则适用旧制就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而此所称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系指「最近一次」继承或受遗赠时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如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之课税范围,依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计算适用税率及自住房地优惠的持有期间时,按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享受较低税率或适用自住房地优惠,惟该令释并未变动房地交易应适用之税制。

该局举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间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间死亡后,由甲君之母继承A房地,甲母复於107年间死亡,再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间将A房地出售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依规定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后,除补徵税额外,并遭裁处罚锾,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系其父於65年间取得,属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非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案经该局以A房地系甲母於106年间继承取得,属被继承人(指最近一次继承时之被继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再由甲君继承取得之情形,核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不过在计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持有期间时,则可将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间并计(并计后持有期间为65年10月间至113年1月间),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民众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若属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请务必留意前开规定。又倘经自行检视,如有未依限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税逃漏税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