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及计算持有期间?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即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若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则适用旧制就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而此所称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系指「最近一次」继承或受遗赠时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如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之课税范围,依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计算适用税率及自住房地优惠的持有期间时,按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享受较低税率或适用自住房地优惠,惟该令释并未变动房地交易应适用之税制。

该局举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间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间死亡后,由甲君之母继承A房地,甲母复於107年间死亡,再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间将A房地出售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依规定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后,除补徵税额外,并遭裁处罚锾,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系其父於65年间取得,属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非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案经该局以A房地系甲母於106年间继承取得,属被继承人(指最近一次继承时之被继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再由甲君继承取得之情形,核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不过在计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持有期间时,则可将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间并计(并计后持有期间为65年10月间至113年1月间),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民众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若属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请务必留意前开规定。又倘经自行检视,如有未依限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税逃漏税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