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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如何判断适用税制及计算持有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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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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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即应适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若该房地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则适用旧制就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课税,而此所称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系指「最近一次」继承或受遗赠时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如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制之课税范围,依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计算适用税率及自住房地优惠的持有期间时,按财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财税字第11204619060号令规定,可将连续「各次」继承或受遗赠之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享受较低税率或适用自住房地优惠,惟该令释并未变动房地交易应适用之税制。

该局举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间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间死亡后,由甲君之母继承A房地,甲母复於107年间死亡,再由甲君继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间将A房地出售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依规定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后,除补徵税额外,并遭裁处罚锾,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系其父於65年间取得,属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非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案经该局以A房地系甲母於106年间继承取得,属被继承人(指最近一次继承时之被继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再由甲君继承取得之情形,核属房地合一所得税之课税范围,不过在计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持有期间时,则可将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间并计(并计后持有期间为65年10月间至113年1月间),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民众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若属连续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请务必留意前开规定。又倘经自行检视,如有未依限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或调查前,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税逃漏税的处罚。